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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10条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台山律师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已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
  这里的“明知”应包括“应当知道”的含义,即虽然犯罪分子没有告知其犯罪行为,但从其言谈举止中可以判断出其犯罪的,应认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有两种表现:(1)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本条第二款中的“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划好,实施犯罪后由其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对于事先通谋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以共犯论处。如某人与他人合谋盗窃,事先商定如案发由其提供隐藏处所,后实施窝藏行为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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