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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落实内部人员干扰办案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台山律师  
  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全院干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及广东高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主动通过立案信访大厅、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和舆论约束,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法院内部人员不得干扰办案的有关规定及监督举报办法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让当事人和社会了解法院内部人员的有关纪律要求,为法院干警自觉抵制各种干扰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为全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提供依据和渠道,努力形成内外互动的良性办案环境。
  据了解,广东高院于2011年11月出台了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实施细则,提出全省各级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和其他内设机构要建立健全涉案材料登记、流转和分类处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导办案有关批示、函件、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卷备查、评议说明和填写《涉廉事项报告单》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廉事项报告单》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判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指导办案的文字资料和《涉廉事项报告单》是否存入副卷作为案件评查和档案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实,努力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保障。
  实施细则严禁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本人或其他人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严禁法院内部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以转递案件材料,打听、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批条子、作指示,说情打招呼,安排会见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发表评论意见等方式,对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实施不当影响。
  实施细则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觉抵制、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裁判的行为。办案人员遇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填写《涉廉事项报告单》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干扰办案行为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谋私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干扰办案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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