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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电瓶晕鱼意外将人电晕致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2日 台山律师  
记者徐伟一男子相约另外两名邻居去河边电击捕鱼,却因疏忽大意将其中一邻居电晕致死,犯下了罪行。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绍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绍辉与吴应勇、陈定洪(该案被害人)系邻居关系。2011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绍辉与陈定洪、吴应勇相约晚上到巫山县龙溪镇大宁河用捕鱼器捕鱼。所用捕鱼器系吴应勇用购买的电瓶、逆变器及两根竹竿、舀子等物品自制,利用电击捕鱼,并在竹竿一端制有开关,按下开关则通电捕鱼,放开开关则断电。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绍辉与陈定洪、吴应勇前往龙溪镇小河与大宁河交汇的河边(小地名刘家坝)用捕鱼器电鱼。李绍辉负责操作捕鱼器,用捕鱼器将鱼电击致晕,吴应勇、陈定洪则负责拾鱼。当日21时许,李绍辉用捕鱼器电晕鱼后,将鱼舀进捕鱼器竹竿末端的舀子,并将舀子递给陈定洪,让陈定洪将舀子内的鱼倒出。但此时李绍辉不小心按下了已经断电的开关,从而产生了电源。陈定洪在将舀子内的鱼倒进鱼篓时,被电击后倒在水中。李绍辉、吴应勇将陈定洪拉到岸上,对陈定洪进行人工呼吸但没有效果。吴应勇之妻得知情况后便拨打“120”急救电话,龙溪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抢救无果,后将被害人陈定洪用“120”救护车送到龙溪镇卫生院进一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绍辉于2012年7月30日22时许到巫山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投案自首,龙溪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设立警戒带对现场加以保护。当日晚巫山县公安局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后万州命案统勘小组抵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定洪系被电击死亡。2011年8月11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巫山县发电公司实验室对在案发当时于现场提取的整套捕鱼装置是否完好及其瞬间的最高电压和电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整套捕鱼装置完好,其瞬间的最高电压为500伏。

  另查明,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李绍辉与吴应勇各预付了因陈定洪死亡的安葬费30000元(此款由龙溪镇人民政府代转)。

  审理中,该案被害人陈定洪的近亲属谭毓彩、陈吉珍、陈雪胶、陈欢、陈孝汉、刘仁兰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2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6月11 日,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绍辉用自制的捕鱼器电击捕鱼,在将鱼递给被害人陈定洪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而按下了已经关闭电源的开关,造成被害人陈定洪被电击致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绍辉犯罪后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龙溪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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