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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政协委员董英成的牢狱之灾 坚持称自己无罪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 台山律师  
核心提示:目前,该案已被辽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5月11日,重审开庭时,董英成依然坚持自己无罪。

  庄河市政协委员董英成陷入一起民事合同纠纷,蹊跷的是,此后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董也两次被网上通缉。

  该案引起辽宁省人大关注后,董虽被通缉,但仍正常居住在家,警方在两年多时间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公安部全国专项“清网行动”时,董才被抓,之后以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刑13年。

  目前,该案已被辽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5月11日,重审开庭时,董英成依然坚持自己无罪。

  当拿到法院一纸“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董晓娜翻出了自己的房产证,决定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这个已经负债上百万的家庭,拿出了最后值钱的物品。

  对于董晓娜来说,这犹如一场赌博,所有努力都是为了拯救父亲董英成。

  一直以来,她以父亲为荣:父亲是劳模,是发明家,还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凭借4项国家专利,“农民发明家”董英成创办了自己的机械厂。2007年11月,董英成当选大连庄河市政协委员。

  4年前,董英成卷入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最终却演变为“合同诈骗”遭到通缉。案件蹊跷,引发辽宁省人大关注,通缉一度被撤销。

  但两年后,再次遭到警方通缉的董英成被捕。随后,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厄运接踵而至,母亲病倒在床,无人管理的机械公司也随之倒闭。

  二审法院的裁定让案件峰回路转。2012年3月20日,辽宁省辽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上诉人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灯塔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农民发明家”

  5月11日上午,董英成涉嫌合同诈骗案,在灯塔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董英成身着囚衣,戴着手铐,从候审区走进法庭。在看守所羁押了近1年后,58岁的他头发已经全部花白。看到董英成出现,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子不禁失声痛哭起来。

  自从董英成被捕后,他的妻子和家属只能在开庭时见到他的身影。女儿董晓娜发现,相较一审时,父亲的表情中少了许多颓色,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或许是辽阳中院发回重审的消息,让他有了希望。”董晓娜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董英成曾经意气风发,农民出身且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先后取得6项革新发明,4项获国家专利。他的故事登上了报纸,被媒体称为“农民发明家”。

  他将自己获得的荣誉证书全部挂在家中墙壁上。2003年4月,董英成获得大连市“百名创新能手”称号;2003年11月,获得大连市第九届职工自学成才者“十佳标兵”称号;2006年4月,他被授予大连市2004-2005年度“劳动模范”称号……

  2003年,董英成将自己开办的大连庄河市成冬机械厂注销,成立了大连庄河市成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冬公司),并于2006年9月6日取得了营业执照。

  在董的发明专利中,有一种高效节能淀粉机,主要适用于薯类加工成淀粉,具有效率高、耗电少、加工费用低等特点,是成冬机械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

  这种机械产品很快被辽宁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龙公司)看中。该公司是一家集红薯、马铃薯科研、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有“中国薯类深加工规模最大的企业”之称。

  当时,绿龙公司急需实施加工大量红薯的计划。东北地区入冬酷寒,绿龙公司必须赶在上冻之前完成红薯加工任务。

  2005年7月21日,绿龙公司加工厂厂长尹富鑫考察成冬公司后,与成冬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

  绿龙公司购买红薯破碎机15台、红薯提升机15台、滚动筛120台及配套电机等,购买款项总计85.5万元。合同还特别约定,余下10%货款作为产品质量抵押金,在设备试机后产量达到设计能力,薯渣不含淀粉,出淀粉率达到98%后,付给供方。

  但在签订合同时,却埋下了一个隐患。董晓娜告诉记者,当时因成冬公司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新的公章,征得绿龙公司同意后,董英成盖了当初自己注销的大连市庄河成冬机械厂的公章。

  此时,又一个意外出现。绿龙公司延迟了一个月才交付定金,而距交货只剩一个月时间,部分配套设备无法按时生产完毕,于是董英成提出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后,绿龙公司提出,可以委托成冬公司从山东收购一部分可用的旧设备,以解决工期紧张的问题。董英成于是答应,并办妥此事。

  此后,绿龙公司从成冬公司的机械厂中运走了所购设备。在其红薯加工基地,绿龙公司对设备进行了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然后让董英成率人员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

  2005年11月5日,绿龙公司近3000万斤红薯全部加工完毕,并送回成冬公司方4名技术人员。

  两次网上通缉

  “绿龙公司的加工任务全部已经完成,但让父亲有点纳闷的是,绿龙公司却没有立即支付最后10%的货款。”董晓娜回忆说。

  两天后,董英成的疑惑被揭开。

  2005年11月7日,绿龙公司到辽宁灯塔市法院起诉成冬公司,称其提供的设备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70余万元,返还货款769500元。

  11月12日,绿龙公司向法院申请设备质量鉴定。随后,辽阳市中院委托了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进行鉴定,2006年底所得鉴定结论为质量不合格。事实上,这是一家鉴定适用范围仅限于黑龙江省内的鉴定机构。

  “绿龙公司将目标直指我们在山东收购的旧设备,这不是倒打一耙吗?”董晓娜说。

  她提供了一份录音,这是2005年11月,绿龙公司在红薯加工完成后制作的。录音中,绿龙公司加工厂厂长尹富鑫承认合同时间较紧,未能留出制造机器的时间,因此同意成冬公司在山东收了部分旧设备。地瓜全部加工完毕后,并没有造成损失。

  董英成立即提出反诉,要求绿龙公司给付所欠设备款、违约金、增加购买的设备款,共计18万余元。

  灯塔市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判,2007年4月19日,一审判决:成冬公司赔偿绿龙公司75万余元,再将已经收取的近77万元货款退还绿龙公司;绿龙公司退还“购买和借用”董英成单位的加工设备及配件;驳回董英成单位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8个月后,该案委托庄河市法院执行。但是,庄河市法院以签署合同时的印章名称与工厂实际名称不符,未找到该单位为由,将案件退回。

  灯塔市法院执行遇阻,成为此案转折的关键点。

  2008年1月2日,灯塔市公安局以董英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网上通缉。

  董晓娜说,当时他们看到这则通缉后,立即找到灯塔市公安局询问。

  “法院已经做了民事判决,为什么案件又变成合同诈骗犯罪呢?”“案发地在大连庄河市,为什么辽阳灯塔市公安局却介入来办理这个案件呢?”

  灯塔市公安局答复说:“案件是法院转过来的,在辽阳这个地方就得这样办。”

  而就在通缉令发出来的一个月前,董英成刚刚收到了庄河市政协发来的邀请书。2007年11月26日,庄河市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董英成当选庄河市政协委员。

  2008年春节过后,庄河市兴达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来到董英成家中,准备抓捕董英成。但此事在庄河市政协的介入下,不了了之。

  “后来,我们家又以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将此事反映至辽宁省人大,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董晓娜说。

  2008年5月8日,迫于压力的灯塔市公安局撤销了该案。

  但令董英成料想不到的是,12月4日,灯塔市法院作出民事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绿龙公司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灯塔市法院为公安局刑事立案,扫清了“一事不再理”的障碍。

  2009年2月9日,董英成再次成为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诈骗犯”。

  董晓娜回忆说,父亲被公安局通缉以后,性格大变,原本开朗的人经常闷闷不乐,“就算讲个笑话给他听,也是爱理不理的。”

  发回重审

  “父亲觉得这个案件简直不可思议,他很犟,始终认为自己没有罪。”董晓娜说。

  在董英成的支持下,女儿董晓娜决定去上级部门上访,为父亲申诉。

  2009年2月,董晓娜开始在管辖灯塔市的辽阳市上访。她将材料送至辽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均如石沉大海。

  随后,她又赴沈阳,到辽宁省人大、公安厅等处上访。

  公安厅一位负责信访的领导接待了她,看完材料后脱口而出:“这不构成合同诈骗。”董晓娜内心一阵欢喜,她离开后立即给父亲打了一个电话,说:“领导重视了!”她在电话那头听到了父亲久违的笑声。

  可是,几天后,董晓娜再给接待她的那名负责人打电话,被告知,这个案件还在侦查中,信访部门无法受理。

  3月2日,辽宁省人大对此事有了反馈。辽宁省人大信访办给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去公函,并转去董晓娜的信访材料。

  公函中称,“信访人认为,该案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因其正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没有新印章,并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通知了绿龙公司并征得该公司的同意,不存在用虚假印章诈骗的事实和故意……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不具有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信访要求灯塔市公安局撤销对其的网上通缉。”

  显然,人大信访办的介入使得公安局办理此案时有了顾虑。此后两年时间,董英成一直在庄河市正常生活,只是灯塔市公安局挂在网上的通缉令并未撤销。

  2011年5月26日,公安部决定,开展为期约7个月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缉捕在逃的各类犯罪嫌疑人。

  “清网行动”背景之下,董英成未能注销的通缉犯身份让他再次被警方盯上。

  7月5日傍晚,董英成在住所被庄河市大营派出所民警抓捕。鉴于其政协委员的身份,警方在刑拘董英成后,向庄河市政协进行了通报。

  两天后,董英成被转交灯塔市公安局,关进了灯塔市看守所。7月20日,灯塔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灯塔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董英成有期徒刑13年。

  董英成立即提出上诉。“态度坚决,坚持无罪。”律师会见了董英成后,将他的话转述给董晓娜。

  2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对董英成案件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4位专家认为,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董英成是为了交易方便私刻公章,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完整案情来看,董英成全部履行了合同,根本不构成诈骗要件,完全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行为。

  3月16日下午,辽宁省辽阳市中院二审开庭。董英成除了对控方提出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等个别证据不提出异议外,对其他诸如“利用虚假的单位名称和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外购的不合格产品来骗取对方财物”的指控证据全部提出异议。董英成的辩护律师还针对一审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提出了多项质疑。

  “上诉人董英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被害人(公司)货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法定合同诈骗罪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司法机关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违法。”辩护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此案本应为一起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却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他认为上诉人董英成无罪。

  庭审临近结束,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表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公诉机关考虑到认定被告人董英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定罪的事实存在争议及相关定罪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二审审判机关将该案发回原审判机关重审。”

  2012年3月20日,辽阳市中院认定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灯塔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月11日,灯塔市法院重审开庭时,董英成依然强调,“我无罪”。而他的辩护律师也继续使用了二审时的无罪辩护意见。当天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截至目前,案件重审尚未宣判。

  董晓娜在家中平静地等待着结果,她偶尔也会想起,父亲董英成坐在法庭中的背影,腰杆挺得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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