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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修人员工作途中起盗意 事后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2日 台山律师  
接到公司的派单后两人前往事故地点进行工程抢修,见到旁边的器材后临时起盗义将其偷走。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作为江西某有限公司抢修工作人员的被告人赵某、龙某、韩某(已判刑),在接到公司派单后,赶至抢修地点进行抢修。在抢修完成之后,三人见旁边基站室顶上有一圈均压环(价值1690元人民币),遂用抢修工具将其拆下来,折成小段后装入工具袋内,随即离开。次日,被告人赵某、龙某、韩某将所盗物品以人民币576元的价格卖至本市一家废品收购店,被告人赵某、龙某各分得人民币190元,该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均压环为通信基站的附属设备,不影响基站的正常运行。案发后,韩某的亲属已采用铁质材料对被盗均压环进行恢复安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龙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龙某均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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