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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聚赌“杀猪” 诈骗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5日 台山律师  
无业人员文某使用高科技设备邀人聚赌“杀猪”(诈赌),被检察机关以赌博罪、诈骗罪指控。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7月13日,文某与何某商量,约张某推牌九,并杀张某的“猪”。暗地里又约好覃某、石某帮忙顶方,并承诺不管输赢每人分5000元。当晚众人聚齐,何某拿出自己带来的骨牌,并带来另一陌生人到邻座用摇控器控制骨牌,文某则在“猪”的后面帮忙看牌出主意,在几人的通力合作之下,张某输掉现金48000元,另欠赌债30000元。事后何某分得10000元,其他三人各分得5000元,余下23000归文某独有。谁料第二日,正在庆幸中的文某忽接到熟人朱某的电话,朱某电话里责问:“张某是我的朋友,怎么喊人杀猪搞他的钱?”文某急忙道歉,给受害人退回了43000元。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认为该案有犯罪中止的情节,文某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积极退款,并没有造成受害人损失,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某的退款行为并不属于犯罪中止,已构成诈骗,念在有悔过之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以赌博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文某通过事先与他人串通,使用遥控设备控制骰子的欺诈手段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使被害人必输无赢,属于赌博型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而诈骗行为已经既遂,且进行了事后分赃。案发后退赃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且必须有效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不能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能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作出了较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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