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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后逃亡15年后不堪压力自首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台山律师  
十五年前,23岁青年王小兴强奸了一姑娘,事发后仓皇外逃,15年后他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小兴、小明(不起诉)去街上找姑娘玩,当两人行至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电影院附近时,遇上“银桥”歌舞厅服务员小红下班回住处,被告人王小兴及小明便强行将小红拉往水电九局桠杈分局五队职工宿舍二楼1818号房,因小红拒不服从并反抗而被两人殴打,被告人王小兴还用烟头烫伤小红的右手背并进行威胁,随后被告人王小兴对小红进行强奸一次。同日凌晨5时许,王小兴和小明把小红送回其宿舍时,王小兴塞给小红11元钱,同日下午小红到桠杈派出所报案并交出王小兴所给的11元钱。2012年12月9日,逃亡了15年之后已近中年的被告人王小兴不堪重负,不想再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其住所地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兴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发生在1979年我国刑法实施当中,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对其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我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王小兴犯罪后向公安局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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