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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履行职务中负交通事故全责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1日 台山律师  


      在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武汉某某中心,该中心所聘请的司机在驾驶该车过程中肇事,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车主单位,及该车的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于赔偿;对于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车辆的车主、及肇事司机的雇主——武汉某某中心予以赔偿;肇事司机系某某中心的雇员,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肇事司机应与该车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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