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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违约事实和赔偿请求,就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5日 台山律师  
  未约定违约条款,违约方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赣州读者问:
  去年1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hetong),合同(hetong)约定房屋成交价格29.8万元,并约定交房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前,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按照合同规定,我向开发商付清了购房价款,但开发商至今仍未向我交付房屋,请问,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读者:
  你所反映的问题实际就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合同法的这一条款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均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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