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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1日 台山律师  
本单位与个体建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在施工中如果造成人员伤亡与发包方无关。此后,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因承包方工人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包方以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是无效为由,要求发包人付安葬费和医疗费用。请问,合同中所附免责条款部门是否有效?
读者 吴宗华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何种合同的发包方,绝大部分都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障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总体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如协商不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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