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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台山律师  


    机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机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分别由生产厂商和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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