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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抢劫杀人犯今日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9日 台山律师  
2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和依不拉音·玉山两名抢劫犯执行死刑。

  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男,维吾尔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新疆阿克陶县人)和依不拉音·玉山(男,维吾尔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新疆伊宁县人)两人都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刑。2010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向依不拉音·玉山提议盗窃羊只,依不拉音·玉山当即同意。为此,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租赁了一辆依维柯货车,前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与依不拉音·玉山会面。见面后,两人准备了匕首、胶带、手套、安眠药等作案工具。之后,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发现被害人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男,殁年59岁)独自一人在戈壁滩上放羊,便通知依不拉音·玉山。2010年10月17日晚,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驾车来到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位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217国道339公里以南2公里处戈壁滩上的住处。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将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骗至屋外,趁其不备,从背后扼住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颈部将其按倒在地,依不拉音·玉山持匕首向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胸部和腹部各捅刺一刀,并用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的皮带将其双腿捆绑,两人又用胶带缠绕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头面部,将其抬至屋内床上,再次用胶带缠绕其头面部,并捆绑其双手,又用麻绳捆绑其颈部与双脚。随后,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从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身上搜出1000元现金,并将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牧养的24只羊(价值37450元)劫走倒卖。胡达白尔地·艾买提毛拉因被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心脏贯通、心包填塞导致死亡。

  法院认为,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选定抢劫目标,首先动手控制被害人,用胶带缠绕被害人头面部,并确定销赃地点;依不拉音·玉山积极响应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的提议,参与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致被害人死亡,并参与用胶带缠绕被害人头面部及销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抢劫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依不拉音·玉山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性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2011年6月1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做出一审判决,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2日,新疆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今日,阿卜都肉苏力·卡司木与依不拉音·玉山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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