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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8日 台山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遵循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优先保护人身权等原则适度平衡受害人和赔偿义务的风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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