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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台山律师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λ(学校、医疗卫生单λ、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λ)所有的、本身业务范Χ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Σ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λ的,应从基建单λ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λ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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