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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动态变化研究 (四)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9日 台山律师  
六、合理构建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
  (一)价值取向
  合同法追求的价值具有多元化特点,构建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时应平衡各种价值追求,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坚持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同时又不能舍信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在制度构建上应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组合价值的最大化。
  (二)统一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情况复杂,应区别对待,如将其处理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显然不合适,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我们认为在立法上采取以下处理较为合适:
  1、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同处理
  (1)法律变化导致成立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变成无效合同,如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新法应规定合理的过渡期,否则一般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是一些严重违反有效要件的合同。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绝对、当然无效。因此,无效合同的类别、范围往往被限制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此类合同可以说与我们社会根本利益及追求的基本价值观相冲突。法律对合同效力做出新的规定,否定原来合同的效力,即从根本上否定过时的价值观;如果还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对建立新秩序建立的阻碍,是不恰当的。
  (2)由于法律变化,导致原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既尊重合同自由,又鼓励和促进交易。
  (3)由于法律变化,导致原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应适用新法,确认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同样,这样处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促进经济繁荣。
  2、影响合同效力的其它事实因素变化导致合同效力变化处理
  除《合同法》已有的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规定外,对于其它有效力缺陷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缺陷进行补救,如过错方在相对方起诉前做出补救并通知相对方,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请求;相对方有权催告过错方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被催告方没有在这合理期限做出补救,法院不得以补救期限届满后出现的事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相对方没有进行催告,过错方如在一审答辩期间做出补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效力,但应判决过错方承担诉讼费,并补偿无过错方因诉讼支出必要费用。这样处理既合理维护民商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又有利于鼓励、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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