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店主售存储卡送淫秽视频 获利七十元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台山律师  
  本报讯(通讯员王然)为了推销一张价值70元的手机储存卡,颜某向未成年人复制淫秽视频一百余个;日前房山法院依法认定颜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没收其犯罪所得70元。

  颜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开设了一家电脑服务部。2010年8月,17岁的小杰来到店内购买手机储存卡。颜某拿出一张卡推荐给小杰,小杰认为70元有些贵。颜某提出可以附赠 “好看”视频,小杰同意。颜某遂用店内的电脑向一个2g储存卡中复制了137个淫秽视频文件,以70元的价格将卡卖给小杰。

  几天后,小杰手机中的淫秽视频被家长发现,颜某被传唤到案。“我哪知道他不到18岁!”颜某称其在为小杰复制视频时,并不知道小杰未成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All Right Reserved 台山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137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