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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台山律师  
 
  合同法之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主体资格不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其能否具备合同效力,尚需形成权人来决定。如果形成权人表示承认的,该合同有效;如果形成权人不予认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追认,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合同已成立。二是效力未定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合同成立后,有权人行使形成 权之前,其效力未定。四是合同效力需由有权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有权人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有权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有权 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财产所有人。
  《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规定了三种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该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①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 同。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③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即签订合同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关系等原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 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即行为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且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卖,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卖等。这里的处分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即财产权利的流转或设置,如财产的转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同样,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果被代理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类合同中,相对人有催告权,可以在一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在权利人追认前,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撤销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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