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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房产税改革法律依据提出质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7日 台山律师  
  专家对房产税改革法律依据提出质疑
  导读:专家围绕如何全面正确认识我国的税收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建言献策。有专家还对我国目前房产税改革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项改革并未在“税收法定”的轨道上起步,这不仅是对《立法法》的背离,也是对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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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蔡岩红
  今天,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首届“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如何全面正确认识我国的税收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建言献策。有专家还对我国目前房产税改革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
  就此次论坛主题,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认为,自去年制定车船税法以来,在社会和一部分人群中有的对税收担忧,有的把税收当成笑料,有的抱有埋怨情绪,有的一边呼唤税收优惠再优惠,减少再减少,一边又要财政支持再支持。因此,刘隆亨认为,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看待税收问题十分重要。一定要使社会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究竟什么是税收,税收的用途是什么,税和费的区别在哪里,怎样纳税和监督税收这些根本性规律性的问题,并从国家税费的理论根据上解决问题,做到税收公平、公正、公开,建设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论坛上,首都经贸大学周序中教授在对我国房产税改革进行法律评价时指出,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项改革并未在“税收法定”的轨道上起步,这不仅是对《立法法》的背离,也是对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违反。认为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全面修改了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课税要素,其中一些改革措施更是突破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边界。周序中教授举例说,重庆公布的《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其删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扣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其次,突破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允许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扣缴逾期税款前提条件之一,即针对的只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政文建议,重大的税制要由人大立法;税收起草要体现职业性,要有专家参与,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涉及税收的草案都应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北京联合大学赵承寿副教授还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他认为,金融消费者包括银行存贷款的客户,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债民、股民,商业保险公司的“保民”,投资基金的“基民”,信托公司的受益人,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黄金、白银饰品的购买者等,成万上亿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显示出对消费者不公平。金融行业除了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特点外,政策性的变化,经营作风,甚至经营时间的安排也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消费者的权益,而金融领域种种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经营作风上的霸道和乱收费,老百姓意见很大。为此,建议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坚持以广大消费者为本,建立公平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专门制定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会上,专家学者还就国家税费的理论依据、中国税收立法民主化完善途径、“十二五”税收改革的法律程序保障进行了阐述。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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