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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过马路遭遇车祸 住院千日获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5年2月7日 台山律师  
母子过马路遭遇车祸,儿子经十多家医院抢救治疗,住院千余日,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梅美荣、何思哲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120000元。原告梅美荣、何思哲的其他损失1760151元,扣除已赔付718000元,由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承担1042151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付500000元。

  2009年2月4日18时57分,黄智勇驾驶赣C72973宇通牌大客车沿杨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3KM+700M处,撞伤正在横穿公路的原告何思哲,接着又撞上公路边的原告梅美荣,造成梅美荣、何思哲因受伤入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智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梅美荣骨盆骨折、畸形,在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0天,花费医疗费14674.48元,2010年5月17日经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何思哲受伤后,于2009年2月4日送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至2月9日出院转院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北京博爱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长海医院、北京友谊医院、高安市人民医院、村前卫生院等处治疗,共住院1012天。

  2011年12月22日,经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何思哲右下肢损伤后引起右膝以下缺失,伤残评定为六级;右膝损伤后伤残评定为十级,左足损伤伤残评为九级;左下肢损伤后伤残评为十级;双下肢损伤瘢痕后伤残评为十级。

  2012年4月9日,原告委托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作出假肢装配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何思哲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总费用655980元,被告宜丰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经高安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江西康复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原告何思哲系左小腿出现马蹄内翻,建议配置小腿外伤或畸形的踝足矫形器,价格为2200元,每年更换一次。右小腿截肢,建议配置专用于保护残肢的硅胶套,价格为4000元,成年之前需每年更换一次,成年之后需每两年更换一次,配置卡锁锁具,价格3000元,未成年之前需每两年更换一次,成年后4年更换一次,小腿假肢,价格11000元,成年之前每两年更换一次,成年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次假肢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20%,首次安装及训练时间为一个月左右,以后每次安装及训练时间为15天左右,安装期间需一人陪护,食宿自理。为此,原告何思哲装配矫形器的更换次数为70次;装配硅胶套的更换次数43次,装配卡锁的更换次数22次;假肢更换次数22次,装配辅助器具的总的费用682400元。

  2011年11月24日,原告何思哲在中国康复研究中心购买小腿假肢31600元。

  黄智勇驾驶的赣C72973宇通牌大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宜春汽运公司,在被告财保宜丰公司投保有一个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黄智勇所持驾驶证A1A2,车辆行驶证在有效期内。被告宜丰公司已付梅美荣17000元,已付何思哲医疗费等701000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宜春汽运公司车辆司机黄智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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