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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灌溉农田起纷争 故意毁坏田坎应修复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日 台山律师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杨某对毁坏原告崔某的农田田坎恢复至原状。

  广西凤山县江洲瑶族乡某村的崔某与李某的农田相邻,原告崔某的农田在下方,而被告杨某的农田在上方,两家历来共用一条水渠取水灌溉。耕种季节到来时,崔某先期对自家的农田进行正常耕整,并插上秧苗。被告杨某后期在耕种自家农田时,发现头几天清理水渠灌溉的田水被崔某全部放走,导致不能耕种,杨某遂挖了崔某的农田田坎,导致崔某的田水外流干枯而引起纠纷。经乡、村干部调解无效,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田坎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和杨某对农田取水共用的水渠都有责任进行护理、维修并公平合理用水灌溉,崔某理应与被告一起共同修护引水渠道。杨某在崔某没有修护共用的水渠而先行要水灌溉自家农田,导致其不能用水灌溉的情况下,故意毁坏崔某的田坎,其行为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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