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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抢”女朋友引发的血案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1日 台山律师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80后男青年余某统,与朋友在ktv“k歌”出来后,不料乐极生悲,卷入一场争风吃醋、争夺女朋友的打斗中,他持刀参与打架,并将被害人捅伤,自己为此身陷囹圄。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余某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5月18日晚,余某统与韦某律、阿卫等一帮男女朋友在乐巢ktv喝酒、k歌。凌晨2时许,聚会结束,余某统与韦某律、阿卫(二人已被判刑)、阿东(在逃)、覃某恋(女)等人从乐巢ktv出来,走到小桥食府附近,覃某恋看见同学罗某瑞、韦某瀚等人走在前面,便上前与罗某瑞、韦某瀚打招呼、聊天。韦某律看着不顺眼,认为罗某瑞、韦某瀚“抢自己的女朋友”,顿生醋意,就冲过去捶打罗某瑞,阿卫也捶打韦某瀚。罗某瑞、韦某瀚被打后往前跑,韦某律、阿卫与余某统、阿东等人在后面追赶。

  罗某瑞、韦某瀚跑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大门前与朋友罗某长汇合,罗某长此时正与他人通电话。余某统等人认为罗某长打电话是“喊人来打架”,便围打罗某长,其中余某统持刀参与打架,罗某长在扭打中被锐器捅中胸部、肘部多处,之后余某统及同伙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罗某长胸部锐器伤导致左肺破裂并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后韦某律、阿卫、余某统、阿东的亲属各代其赔偿给罗某长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统伙同他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统持刀捅伤他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某统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据此判决:被告人余某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统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余某统辩称,其亲戚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余某统伙同韦某律、阿卫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余某统持刀捅伤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余某统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亲戚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视余某统赔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余某统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某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予以驳回。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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