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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3日 台山律师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结合本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对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法释[2002]18号》载于本刊2002年第8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百元;\"数额巨大\"的 起点为人民币八千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万元;\"数额特 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入户盗窃、\"飞车\"行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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