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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扫场子”暴力胁迫劫取他人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台山律师  
周某、蒋某均为“90后”青春少年,蒋某至案发时还不到18岁,但两人却受朋友的唆使铸下大错。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8日下午,陈某(在逃)以在双峰县某茶馆包厢打牌输了钱为由,打电话要被告人周某、蒋某过去“扫场子”(指实施抢劫)。周某、蒋某来到某茶馆包厢,蒋某守住门口望风并防止被害人逃跑,周某手持匕首对邓某、孙某等四人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2200余元。案发后陈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元,其余的钱被周某、蒋某共同花销掉。案发后,周某、蒋某通过亲属退还了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人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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