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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5日 台山律师  
  不久前,陈女士与北京顺义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陈女士自愿购买开发公司的某小区房屋,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
  陈女士因自己缺乏购房法律知识,聘请了房地产专业律师具体办理购房事宜。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工作:首先对陈女士欲购买的房屋开发手续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查阅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并对开发公司的资信和履约状况做了调查;其次,律师参与了陈女士与开发公司的签约过程,对购房合同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查,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最后,律师前往顺义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律师陪同陈女士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时,陈女士为稳妥起见,要求开发公司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公司坚持合同已经签字盖章,不愿办理公证手续,双方僵持不下,陈女士担心购房合同因为没经公证而没有法律效力。律师针对陈女士的顾虑,明确指出购房合同须经公证生效是一种误解。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某种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非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如果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购房屋和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房屋买卖的法定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具备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合同须经公证才能生效”时,公证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对于购房合同的公证规定问题,《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均未做硬性规定,只要求“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可以办理公证”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可以办理公证”。由此可见,购房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购房合同公证,而公证与否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陈女士听完律师的解释后,打消了顾虑。由于律师在代理购房过程中,对购房合同的合法性已进行了审查,陈女士当日即办完了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并于日前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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