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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桩基施工振动致民宅墙体开裂 施工方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台山律师  
因修建桥梁改造工程,一居民孙睿家中房屋出现墙体开裂情况。是房屋自身问题还是另有原因,孙睿与施工方闹上法庭。经相关机构鉴定,房屋所出现的损坏现象与桥梁改造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振动有关,而孙睿家的房屋损害价值为4.6万余元。2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根据相关鉴定结论,判令由施工方赔偿孙睿相关经济损失4.6万余元。

  2011年3月,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某镇两条路交汇处的一座桥梁改造工程开始施工建设,承包方为刘东。其后,刘东组织他人开始施工。时隔不久,位于工地东南侧的居民孙睿发现,自己家中房屋出现了墙体开裂现象。

  是房屋自身问题还是另有原因,孙睿找到了刘东进行交涉,但刘东认为桥梁改造工程距离孙睿家相对较远,孙睿家中房屋的裂纹在施工之前就已经存在,并非施工造成。因对此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事情没有解决,孙睿只好将刘东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孙睿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就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评估。鉴定结论显示,孙睿家中房屋位于桥梁设计桩长范围内,主房与附房搭接部位裂缝表面较新且无积灰,南侧附房和西侧附房与主房非同期建造,结构未有可靠连接,其中南侧附房整体刚度较弱、西侧附房距离河岸较近,在桥梁桩基施工振动效应作用下地基土挠动而产生变形、开裂。由此可以判定在西北侧桥梁改造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振动与孙睿家中房屋开裂有因果关系。

  随后,法院又经孙睿申请而委托徐州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房屋损害价值进行鉴定,得到的结果是,房屋损害价值为4.6万余元。

  经过开庭,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刘东为桥梁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东在组织桥梁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施工行为可能给桥梁附近孙睿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未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从而造成孙睿房屋损害,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对孙睿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进行的相关鉴定所确定的孙睿的经济损失,判决由刘东赔偿孙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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