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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释义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日 台山律师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解释】本条是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是技术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当事人获取、使用技术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是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技术作为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由于技术在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人类劳动、使用的资金、运用的科技知识、信息、经验、技能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技术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也不能由国家根据经济理论和价格政策确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向另一方当事人一次付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分几次付清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系提成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标的后,从付诸实施所获得的收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当事人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由于这种支付方式存在着计算、监督、检查复杂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这种方式是指接受技术的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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