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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3日 台山律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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