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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6日 台山律师  
房地产预售合同公证
(一)预出售方(房地产经营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签署合同所使用的公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样式;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5、《房地产权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预售合同(草本);
9、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房屋暂测面积及分摊土地面积;
10、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公约。
(二)购买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方为自然人;
(1)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2)如委托他人代签合同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购买方为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法人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签合同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房地产出售合同公证
(一)商品房出售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签署合同所使用的公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样式;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5、《房地产权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6、出售合同(草本);
7、市房地局对交付房屋测定的实际建筑面积凭据;
8、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公约;
(二)购买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同预售合同公证购买方证明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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