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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惹来杀身之祸 一男子因受辱捅人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台山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的村民阿猛(化名),一再挑衅、殴打村民罗某,给自己惹来了杀身之祸,而受辱后一怒之下持牛角刀伤人的罗某则惹来牢狱之灾。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扶养费、丧葬费人民币3万余元。

  该案被告人罗某1978年出生,在案发时还是一个20岁的小伙子。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在加贵乡一篮球场被村民阿猛殴打,遂拿出一把牛角刀威胁阿猛说,如阿猛再打他,他就用刀捅阿猛。后阿猛被人阻拦,罗某趁机跑离篮球场。罗某逃跑途中因摔倒而被不甘罢手的阿猛追上,阿猛抓住罗某的肩膀,并用膝盖顶向罗某,罗某愤怒之下手持牛角刀捅向阿猛两刀后跌下水沟。罗某爬上路面时见到阿猛的同伴韦某,罗某又持刀向韦某右腹部捅两刀,即连夜外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猛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穿胸部致心脏被刺伤而死亡;韦某人体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罗某潜逃至广东省化州市等地。2012年5月8日,外逃了10多年的罗某终于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结束了他的逃亡生涯。

  在法庭上,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引发是被害人阿猛殴打被告人罗某而引起的,被害人阿猛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从轻对被告人罗某的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扶养费及丧葬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本案被害人阿猛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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