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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被强奸连生三胎无人报警,是否应该变更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台山律师  

一、17岁女孩被强奸连生三胎无人报警

1、2012年,女孩在人民广场附近与一家发廊一个福建的年轻发型师暗生情愫。不久之后,女孩怀孕了,不顾母亲的反对,外婆的跪求,女孩丝毫不为所动,坚持要将孩子生下。而孩子父亲一走了之,至今仍不知去向。

2、女孩在人民广场打不到车,黑车司机把她带到偏僻的地方强暴了她。事后竟然司机还问女孩及其家人讨要车费。女孩再度遭人强暴,母亲和外婆竟又一次选择了不报警,外婆还说这个左姓男子至今依旧时常出入她们家。并又让女孩生下了两个孩子。

据悉,该女孩的母亲也没结过婚,在年轻时就结实了有妇之夫,并生下了女儿。作为母亲,本就没有给新生儿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还沉迷赌博,把女儿完全“丢给”外婆带,自己不教育女儿。在如此畸形的家庭环境中,难怪女儿小时候种种行为这么不寻常。

二、是否应该变更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民法通则意见》第11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3)《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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