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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亲情促和解 各有所居化恩怨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3日 台山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感谢你们法官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11月3日下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一起房屋迁出案件后,被执行人高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到租房钥匙时,对执行法官发出的感激之言。

  申请执行人史某系河池市某单位离休干部,是被执行人高某的舅父。1984年,史某从老家河北唐山市带其外甥女高某带到河池生活。不久,高某与马某结婚生育后仍住在史某家中,当时双方友好相处。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两代人的生活习惯差异,2005年后双方矛盾开始激化。史某多次要求高某一家搬出另住,但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走。史某无奈于2010年11月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判决,限高某一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

  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1年10月上旬,史某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的亲缘关系,被执行人高某无职业,经济较困难,无力另立门户而不愿迁走,强制执行,效果不好,应着重以和解执行为宜。于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做和解工作,明法释理、教育引导。经多次调解工作无效后,该院于11月3日下午依法强制执行。该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法官仍不放弃对被执行人高某的思想教育工作。最终,高某认识自己的过错。双方互谅互让,高某积极配合执行,史某自愿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用,并给予高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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