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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一财政所长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5日 台山律师  

  正义网云南8月2日电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财政所所长马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9万余元,收受贿赂4.8万元,挪用公款110万元,今年7月15日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富源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马能案发前系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财政所所长,富村镇人大代表。富源县是国家级特困县,富村镇是距离县城120公里的一个山区小镇。但在这偏僻小镇里,身为财政所所长的马能虽然只是个副科级“小官”,可掌握着全镇的财政大权。就是这个“马所长”,在不几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拨款、虚假列支、重复报账、虚开发票、虚报冒领、拨款回扣等手段,侵吞国家公款44.9万余元;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1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营利,数额巨大,并谋取个人利益,造成15万元的公款至今未归还;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4.8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能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依法严惩。

  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富源县检察院领导基于既“保民生”目的,“办铁案”目标,调集全院精兵强将“主办”,发动全院干警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压力,不分白天黑夜地搜集和固定证据,确保了每个办案环节都符合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所搜集的证据没有任何瑕疵。

  该案由富源县检察院侦查终结上报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曲靖市中级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完全认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马能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马能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449212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能表示服判,不上诉。

  7月28日,该案已被曲靖市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查办的经典优秀案例”,编辑成册,推广发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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