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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台山律师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受到“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交易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 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没有能缔约的原因是:
  要约已经被撤回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本案中乙公司发出的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使双方不能缔约;甲公司对要约做了实质性的改变也可以使双方不能缔约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缔约不能呢?《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乙公司在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后,旋又发了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可以推定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虽然由于助理的失误忘了交给董事长,但是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一到达受要约人,双方就没有缔约的必要了,既然要约没有生效,也就不存在要约被撤销的问题。至于甲公司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改变是在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的事,其不是造成不能缔约的原因。即便是做出了有效的承诺也是不能缔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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