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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男子疑妻子出轨躲床下捉奸被砍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台山律师  

男子疑妻子出轨躲床下捉奸被砍

肥西一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于是偷偷盗取妻子出租屋的钥匙,伺机躲在床下“侦查”。没想到当晚果然有一名男子进入妻子的房间,三人当即打作一团。近日,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通过多日的侦查、取证,成功破获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侦查,张某(女)与王某(男)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女方在外租赁民房独自生活。男方怀疑女方在外面有“情况”,遂伺机窃取女方出租房屋钥匙。今年10月30日下午,王某潜入妻子出租房屋的床肚下准备试探妻子有无“外遇”。

当晚8点多,张某在房中约男性朋友孙某见面时,发现了躲藏在房中的王某。三人很快打成一团。被丈夫殴打的张某想到多年婚姻的不如意,新仇旧怨涌上心头,情绪失控拿起菜刀将王某的胳膊砍伤。2016年11月份,王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目前,在案情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张某因为感情纠纷持刀砍伤王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王某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王某动手打张某,其行为也有过错,张某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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