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老妇遇诈骗坚持汇款 给警察写保证书称自愿被骗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台山律师  

老妇遇诈骗坚持汇款

开发区居民王老太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一名女网友,在与女网友多日热聊后,对方提出因王老太生活困难要帮助她,会通过“上海慈善总会帮扶办公室”向其无偿捐助35万元。但需要本人到上海当地办理无偿捐助所需证件等事项。王老太对这名女网友深信不疑,当即表示因个人原因不能到上海,希望对方帮其办理,对方称办理此项无偿救助需缴纳7000元费用。

几天前的一个上午,王老太拨打开发区110报警电话询问此情况是否属于诈骗,110接警员告知其属于诈骗行为,叮嘱王老太千万不要给骗子汇款。

谁知民警挂了电话没一会儿,110指挥中心接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报警求助,说一位老人非要给骗子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拦不住,请求民警帮助。接警员一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诉说,核实老太太名字,原来是刚刚打电话报警咨询的王老太去银行要给骗子汇款,指挥中心立即派金桥派出所民警出警。

金桥派出所杨警官到达现场后苦口婆心劝说,王老太还是要执意汇款,希望“赌一把,万一将7000元钱打给对方后得到35万元的高额回报呢”。王老太甚至给民警写个保证书,要是被骗是自己自愿的,跟民警无关,也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现场民警和指挥中心沟通,联系王老太家属来银行一起做老太太的思想工作。随后,现场民警、银行工作人员和王老太女儿一起在银行做通了王老太的思想工作,最终放弃了给骗子汇款的念头。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All Right Reserved 台山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137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