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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钱月珍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台山律师  

  新华网杭州11月18日电11月18日,浙江温州一起担保公司负责人非法集资案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钱月珍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钱月珍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存各达数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61岁的钱月珍自1998年起,与其子徐迅、儿媳陈响丹陆续创办温州市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钱月珍时任温州市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们相继购买温州市灰桥路14号等多个拆迁地块以及温州平阳鳌江厂房等多处房产,并投资湖南衡阳房产、芬兰中国城、红木等项目。

  2007年、2008年间,钱月珍因盲目投资导致资金严重短缺,遂伙同徐迅、陈响丹,以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平台,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用以支付投资款及利息。自2007年至2010年底,钱月珍等人向叶某等100余人吸收存款达2.7亿余元,已支付利息8400万余元,至案发时无法归还的损失为1.8亿余元。

  自2011年起,钱月珍及陈响丹、徐迅等人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将集资款用于投资以及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盈利的事实,继续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集资,用以弥补项目投资失败产生的亏损以及归还本金与巨额利息。自2011年1月至9月,钱月珍等人向叶某等100余人集资达3亿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万余元,至案发时无法归还的损失额为2.7亿余元。

  2011年9月23日,徐迅与陈响丹潜逃至巴西。2011年9月24日,钱月珍逃往芬兰,后于同年11月20日主动归国。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月珍未经国家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钱月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理由、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在逃往芬兰后主动归国,并在政府部门的知情下主动与众被害人清算债权债务,归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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