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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历史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台山律师  
  房产税也许还有很多人感觉非常陌生,其实回顾历史,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了1973年,在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又一分为二,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另一部分,仍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直到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又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开征,已经是1986年的事了。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这意味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正式分家,各司其职。房产税专司“内政”,针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人员征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主外”,负责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至此房产税实现内外合一,不再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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