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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台山律师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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