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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台山律师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即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处理。擅自盗开驾驶指没有非法占有机动车的目的,只是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经机动车之占有人之同意而为的驾驶。擅自驾驶者既享有运行利益,又实际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他们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1、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2、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即擅自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情况下,绕道行驶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或车主负连带责任。
  4、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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