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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老师杖杀学生案开庭 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台山律师  

辅导老师杖杀学生案开庭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2016年5月28日上午,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8名正在接受辅导的孩子,突然遭到李叶兰关门杖击。受伤的孩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何召友12岁的儿子被擀面杖打中了头部,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第二天,五莲县人民政府发布对该事件的通报。通报称,李叶兰在其家中将委托其照看学习的本村4名孩子用擀面杖打伤。受伤孩子迅速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通报还称,李叶兰曾任村小学代课教师,2002年11月被清退,据其家人及村民反映其有精神病史。27日上午,该案在山东日照中院开庭审理。

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

后五莲县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李叶兰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李叶兰经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何召友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人请求追究李叶兰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并将李叶兰丈夫何乃胜列为共同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89万余元。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辅导老师李叶兰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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