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建功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士国工资款37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1年9月份,被告刘建功在甘肃省岷县承包一桥梁工程,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建桥。双方于2011年9月9日签订合同书一份,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2011年11月份工程完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原告90%的工资,但被告没有按此约定履行。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54200元的欠条。2012年1月支付原告17000元,还有37200元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刘建功雇佣原告李士国为自己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结算后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被告刘建功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