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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台山律师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
  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下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须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1.市国土房管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变更登记(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的转让行为);
  2.领事馆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3.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4.主城九区内跨区的独立的跨江大桥登记。
  主城九区的其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含地下建构筑物的登记)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窗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土地、房屋机构合一的县(自治县、市)登记窗口设在国土房管局。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窗口设在各监理(交易)所(土地房屋管理所)。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窗口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设立在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
  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分类传递;统一发证,分别计费。
  (二)窗口按照《行政服务指南》的规定收取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收取一套土地登记或房屋登记申请资料:
  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变更登记;
  3.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更正登记、限制记载、注销登记;
  4.只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更正登记、限制记载、注销登记。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类型应收取两份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资料。
  (三)窗口受理后确定登记类别。对登记机构分设的,窗口收件人员将申请资料分别传递给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权证》(原件)按以下顺序随申请资料一并传递:
  1.仅办理土地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登记和仅涉及土地使用权限制记载、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
  2.仅办理房屋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仅涉及房屋限制记载、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房屋登记机构。
  3.先办理土地登记审核,后办理房屋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涉及企业改制、含有较多空地的房地产转让和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
  4.先办理房屋登记审核,后办理土地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商品房和房改房转让以及除1、2、3项规定以外土地房屋转让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房屋登记机构。
  (四)窗口统一发证,只收一个书证费,土地、房屋登记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收取,分别开票。
  (五)窗口设立发证签收簿。发证签收簿记载内容包括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编号、权利人、座落、土地面积、房屋面积、领证人、收费金额。
  (六)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窗口应及时传递证书编号。工作人员应将每日办证的证书编号汇总传递给另一登记机构。
  三、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指申请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依照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应证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行为。
  (一)审查申请资料、检验证件
  1.检验身份证件
  (1)窗口工作人员应检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核对其使用的签名(代书的加盖手印)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符。申请人是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核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其印章、签名相符。
  (2)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应核实相关当事人是否到场。
  (3)申请人不能自行前来申请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检验《授权委托书》是否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及签名相符。属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还应检验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文书、身份证件。
  2.查询限制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房屋(含电子和纸质)文档(下同)有无异议记载、拆迁限制、抵押登记、司法限制及其他限制情况。
  对文档中有异议记载、拆迁限制(继承除外)、司法限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填写《不予受理登记通知书》交申请人。
  3.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1)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及行政服务指南的要求,根据登记种类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检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是否加盖各方印章。
  (3)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申请人在其未自行补正前,不予受理。